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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可减征 ,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印发

时间:2024-10-16 14:10:18编辑:青岛青天环境

导读:三部门联合印发了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,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、计税依据、税额标准、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  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水利部三部门联合印发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,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、计税依据、税额标准、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。其中还明确了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七个情形,包括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、地下水回灌、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;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,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等等。
 
  原文如下:
 
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
 
  第一条 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有关规定,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,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,制定本办法。
 
  第二条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,为水资源税纳税人,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。
 
  纳税人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。
 
  第三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缴纳水资源税:
 
  (一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、水库中取用水的;
 
  (二)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;
 
  (三)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;
 
  (四)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(排)水的;
文章链接:环保在线 https://www.hbzhan.com/news/detail/18098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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